联盟协议书
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议书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纺织设备联盟””),英文名称为:Alliance of textile machinery New Technology Innovation,英文缩写ATMNT。
第二条 “纺织设备联盟”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新一代纺织设备”重点项目为基础,以纺织工业发展需求迫切的新型纤维、产业用纺织品、节能减排等应用技术装备为重点,以研究、开发、推广纺织装备制造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目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起,联合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量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和学会等单位发起,自愿结成的产业新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纺织设备联盟”接受科学技术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纺织设备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A座601室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
第二章 宗旨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宗旨
把握纺织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的机遇,以传统纺织机械技术进步和可靠性提升、产业用纺织机械规模扩张的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纺织机械行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组织模式,共同开展新一代纺织设备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突破新一代纺织设备发展障碍;实现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同时与新型纤维、产业用纺织品的用户共同开发、引导市场,达到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成果,形成新一代纺织设备研究与创新的有效机制,为纺织工业的节能、减排、降耗、资源再利用等领域提供新型装备和技术,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近期主要工作
以“新一代纺织设备”项目为依托,发挥纺织设备联盟成员的资源优势,重点开展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1、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新一代纺织设备”项目目标为重点,力争在2010年完成项目验收。
2、以1000吨T300碳纤维生产线为基础,⑴开展T700碳纤维生产线的开发与研究;⑵与碳纤维用户企业结合,开展T300碳纤维在产业用纺织品中的应用,引导产业用纺织品的发展。
3、开展非织造布后整理技术与设备调研,研究发展重点。以用户急需的设备为研发重点,组成项目组联合开发并力争产业化。
(二)中长期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和《纺织工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积极发展新一代纺织设备。围绕纺织机械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形成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广泛的技术合作,优势互补、拓展发展空间,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调配。
2、通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广泛的技术合作,重点突破新型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设备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
3、建立包括研发、试验、检测、标准、工程和市场引导在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强联盟间人员的交流互动,建立人员流动和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纺织设备联盟”组织机构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成立初期由“纺织设备联盟”全体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其中,理事长l名,副理事长4一8名,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由“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纺织设备联盟”的目标、方针,制修订“纺织设备联盟”规章制度。
(二)批准和取消“纺织设备联盟”成员资格。
(三)批准理事会成员,任命和免去“纺织设备联盟”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纺织设备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及重大事务,批准“纺织设备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计划。
(六)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学者等组建“纺织设备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听取专家对“纺织设备联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决定和批准“纺织设备联盟”有关工作制度。
(八)定期召开“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大会,听取专家、成员对工作和发展意见。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大会。“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须2/3以上的“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成员(含本数)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条 理事长会是“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纺织设备联盟”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理事长会须 2/3以上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含本数)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 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新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纺织和纺织机械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l名,委员7一10名。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联盟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为“纺织设备联盟”的技术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二)参与“纺织设备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纺织设备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一6人,成员5一7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秘书处的职责:
(一)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落实和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负责起编制“纺织设备联盟”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的日常实施的管理。
第四章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纺织设备联盟”吸纳从事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新技术的研发、制造、配套、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成员。“纺织设备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协议。
(二)具有纺织机械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服务的基础与能力,致力于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新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试验、检测、检验等实践活动。
(三)须经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纺织设备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
(二)对“纺织设备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优先享有“纺织设备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依据“纺织设备联盟”有关协议,享受约定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分享“纺织设备联盟”共公信息和参加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七)自由退出“纺织设备联盟”的权利。
第十七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议,诚信务实,执行“纺织设备联盟”的决议和各项制度。
(二)积极参与技术合作研究,共同新一代纺织设备产业新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应用试验、检测检验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三)保守“纺织设备联盟”相关秘密。
(四)按规定报送“纺织设备联盟”相关项目的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有关试验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向“纺织设备联盟”反映信息。
(五)未经“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书面授权,“纺织设备联盟”成员不能以“纺织设备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六)任何“纺织设备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纺织设备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退出
(一)“纺织设备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讨论核准后,报“纺织设备联盟”大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手续,收回“纺织设备联盟”成员证书。
(二)“纺织设备联盟”成员提出退出时,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如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三)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的劝退
(一)“纺织设备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予以劝退,并报“纺织设备联盟”大会批准。
(二)“纺织设备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纺织设备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并意味着主动放弃所有已经参与,但还未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利益分享权。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纺织设备联盟”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即:组织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纺织设备联盟”合作研发项目,推广项目。
“纺织设备联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合作研发项目,由“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批准。“纺织设备联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自愿组成项目组,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开展研究工作。
推广项目,由成果归属成员单位共同提出推广的项目;由联盟内配套单位、试验应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提出的联盟内推广项目;由检验检测机构为制定标准、技术规范建议推广的项目等。“纺织设备联盟”组织相关单位,协商推广项目的推广形式、转让方式、知识产权和效益权益,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作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纺织设备联盟”经费
(一)“纺织设备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成员单位的项目投入、技术服务活动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向“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公开。
(三)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纺织设备联盟”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纺织设备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凡涉及知识产权事项,参与各方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书,对各方的权益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执行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书中相关条款的修改,由“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协议单位协商并报理事会备案;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参加项目的各成员单位须对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做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 “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各方承担保护“纺织设备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保密的义务并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一)“纺织设备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二)本协议自“纺织设备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各“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由“纺织设备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纺织设备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纺织设备联盟”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生效。
第二十七条 “纺织设备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纺织设备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纺织设备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