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工作,按国家标准委的统一规划,特组建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性的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并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办理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事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委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领导,由国家标准委颁发印章。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调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咨询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72)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委托,在纺织机械、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监督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四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及顾问的产生,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单位委员人数尽可能多地增加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其代表可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所在单位,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技术委员会另行规定,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协会。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国家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行业标准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国家标准的计划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国家标准委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的基础上,提出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经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家标准委和提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 标准编写审查费、编译标准的报酬;
(五) 资料、信息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工作组成员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的旅差费,由委员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分技术委员会筹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SAC/ TC215,CSBTS/TCXX/SCXX,其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委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有关规定处理。